伊斯兰法是一种如此不同于所有其它法律形式的现象毋庸置疑,尽管就其主要内容和有积极意义的法规而言,与其它法律形式中的这种或那种形式存在着相当数量的且不可避免的巧合相似之处以致于对它进行研究便显得不可或缺,以便充分理解有可能存在的法律现象的全部范围。
难句类型:复杂修饰、插入语、抽象词
解释:这是一个被GRE考生尊称为No.题三大难文章之一的伊斯兰法中的臭名昭著的句子。本句插入语前后都不难,关键是如何对待这段插入语。
首先,插入语很长,在原文中有四行。笔者在前面不只一次提醒读者,三行心目的插入语必须跳过,看懂前后的内容再回头来看插入语。插入语难懂的第一个原因是其中混有大量的抽象词和法律术语;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它其实不是一个完整的句子。把插入语中所有的修饰成分扒光,只剩下一个单词:coinsidences,而主语和谓语it has则被作者省略。
不管从哪个角度上来看,这句话中的那个插入语都极像是ETS布下的一个陷阱:首先,插入语的内容对理解文章毫无作用;其次,考试中对插入语也出题;第三,其实这句话中的插入语根本不必读。也可以根据插入语前后的内容用合理化原则的取非读法猜出其意思。插入语前后的内容是伊斯兰法与其他法律不同,插入部分以notwithstanding开关,又有of course,可见插入部分一定是让步证据,因此可以对前后的内容取非,猜出插入部分一定是在说伊斯兰法与其他法律有相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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