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信函的作者在其论述中得出结论,认为前市长Durant 应向Atticus全市作出正式道歉,因为对于过去20年中跨河大桥所遭受的损坏他应引咎自责。作者亦责怪Durant市长造成了大桥上长期以来的交通问题。作者陈述道,由于Durant市长批准了现在这座大桥的开工建设,而没有批准一座更宽、设计更精良的大桥,故他在20年之前实际上就已铸成了上述这些问题。提出这些论点的作者可以对Durant市长有此个人怨仇,但论述中所陈述的各项内容并不能为这样一种责怪提供依据。
首先,作者斩钉截铁地将罪责归咎于Durant市长,仅仅因为他批准了大桥的建造这一行为本身。但作者没能提供证据证明,仅仅只是批准该座大桥的建造这一行为与大桥本身所遭受的毁坏或大桥上的交通问题有任何必然的联系。完全有可能的是,Durant先生仅仅只是准许了建造这座大桥的想法,而并没有认可该大桥的设计或建造该大桥的承包商。纯粹去批准大桥的建造,这一行为就其本身而言并不会导致大桥受毁或造成任何交通问题。
此外,论述者得出结论,认为如果Durant市长批准建造一座更宽、设计更精良的大桥的话,则既不会发生大桥受损,也不会有交通拥堵的问题。对于该论据,论述者也没有提出任何证明依据。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所有桥梁的状况都会每况愈下,尤其是经历了20年这样长的时间之后,无论它们当时设计得是如何精良。信函作者也没能提供任何能起到支持作用的证据来证明,人们可以用大致同等数量的公共款项建起一座更为持久的、交通问题更少的大桥。有可能的是,一座桥面更宽的大桥所遭受的损坏可能更多,而非更少。也有可能是,所投入的资金将更大,无论所使用的是公共款项还是私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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