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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政府对支持艺术富有责任。但是,如果需要这个支持产生任何价值,政府必须对产生的艺术不加限制。
1. 政府对艺术富有责任这一论断是毫无根据的。事实上政府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公共产品以及具有外部性的产品的生产与建设上。因为由经济学的理论我们知道这些产品是非竞争非排他的,因此无法由私人部门提供。这也正是需要政府存在的理由。而艺术显然是可以在私人部门解决的。私人收藏和私人装饰都为艺术品提供了广阔的市场,艺术品显然不是公共产品。但是由于艺术品可能具有的外部性,如个人收藏可以让拥有者以外的人赏心悦目,所以政府对艺术进行适当的扶植是应当的。但说政府对艺术负有责任,这显然是言过其实。
2. 对于需要政府加以扶植的艺术例如公益性质的艺术展览等,政府是需要对其加以限制的。政府的只能就是使社会的总收益最大。如果加以限制可以使其扶持的艺术行为为社会带来更大的收益限制就是必要的。有人可能会反驳说这会对艺术的自由创作带来负面的影响,但事实上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适当的限制是对自由的保障。例如有些行为艺术,就应由政府出面限制观看的人群年龄,实际上这并不会影响艺术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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