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具备四证(居住证或暂住证,监护人流动人口婚育证,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或学校证明,监护人用工合同或营业执照)的外来人口小学毕业生子女,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自愿选择到民办初中学校入学被录取且签订正式协议的,不再安排公办初中学位。
●民办学校初中招生民办初中招生按照学生及监护人自愿报名原则和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进行,不得举行文化课考试、不得突破招生计划、不得超班容量招生,并在规定时间内张榜公布录取学生名单。
●其他初中招生随班就读的残疾小学毕业生按照到中学随班就读或转入特教学校等办法安排。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教育行政部门分配的残疾小学毕业生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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