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问题来了,情况3是“带走”还是“带来”?
其实,情况3是这样的:
在遗忘时,正处在地点A,而现在已经离开到达地点B,符合take的条件。
在想起时,已处在地点B,本应该带来的东西在地点A,符合bring的条件。
于是,在情况3下,take和bring成了可以相互替换、通用的一组词。
例句:
I forgot to take/bring my umbrella.
我忘记带伞了。
I forgot to take/bring my key.
我忘记带钥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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