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参选或者出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To uphold the Hong Kong Basic Law and to bear allegiance to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e the legal requirements and preconditions for standing for election in respect of or taking up the relevant public offices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1984年6月,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指出,“港人治港有个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对于什么是爱国者,邓小平同志指出,“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香港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以及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组成人员的规定,贯穿着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理香港的原则,其中一项重要的要求是: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都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香港基本法具体条文起草过程中,这一要求与香港通行的就职宣誓制度结合起来,形成了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即“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此,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依法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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