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动者违反上述辞职程序规定,根据《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即使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违约金,劳动者也应当向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但根据《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在上述三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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