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当然也是退出方式的一种,但不会是首选模式,因为一旦破产银行进入清算程序(liquidation procedure),金融服务停摆将带来巨大损失(huge losses)。
其实,我国历史上已出现过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等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s)破产事件,但因缺乏系统化破产法律制度,往往导致清理整顿工作进展缓慢。
之所以金融机构破产体系的建立如此急迫,主要在于酝酿了近20年的存款保险机制(deposit insurance system)破茧而出,于去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officially put into effect),意味着国内银行业没有破产压力的日子即将结束。标准普尔评级机构的一份报告预测,自2014年以来中国政策制定者已推出各类刺激政策(stimulus policies),以支持经济增长(economic growth),并分担银行业的部分负担。但鉴于政府政策措施的信用影响,以及银行自身的信用状况,规模较小的银行可能面临倒闭风险。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破产法律体系,主要由企业破产法(the 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the Law on Commercial Banks)、证券法、保险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中的法律规范组成。
中银监主席尚福林在文中写道,要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private sector investment)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推进新设消费金融公司(consumer financial companies)和金融租赁公司,扩大村镇银行民资股比范围,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高风险银行业机构重组改造。加强统筹协调,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实现金融风险监管(regulation of financial risks)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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